银豆网CEO王鹏程:P2P监管与鼓励并行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15-12-29 13:38 编辑:中国商业电讯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了业内外的高度关注,采用了负面清单管理方案,明确了中介的性质,提出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行为。总体来说,各家对于监管细则的出台表示出支持的态度,认为其有利于提振网贷行业的信心,有利于网贷生态格局的建立。

        银豆网CEO王鹏程认为,政策决定行业高度,P2P监管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对整个行业的极大利好,让网贷人知道了天花板究竟有多高。从细则中不难看出,对于网贷行业给予了支持与鼓励的态度,总体来说,具有灵活性与宽泛性的特点,但也提出了一定的硬性要求,与此同时,本次细则并未提到牌照审批与注册资金的门槛要求,而是更加注重平台的实操性。细则出台后,对于大部分的平台来说,会在互联网建设方面加大投入,整个行业也即将面临整顿与洗牌。

        《征求意见稿》基本是对《指导意见》的延伸和补充。意见稿中对监管权力进行了下放,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相关职责。意见稿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由于P2P企业众多,因此采取了类似于小贷管理的属地原则。

        对于借款人来说,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不得欺诈借款;不得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等。

        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应充分披露融资信息、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风险提示等。在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上,应实时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除了信息披露外,要实行银行资金存管,对于资金存管合作的平台,银行对其在平台背景、运营状况、坏账率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要求,但不仅限于与商业银行,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的原则。另外,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实质上就是指存在:明资金池或暗资金池的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中对线下业务提出明确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出借人、借款人的条件、义务,并拟要求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

        王鹏程表示,《征求意见稿》使过去模糊的问题变得清晰,让打着擦边球的平台难寻可乘之机,也为整个行业指明了方向,从而使网贷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对于银豆网来说,整个运营体制与监管细则是高度契合的,未来会始终跟着国家政策的步伐,继续按照监管政策的要求合法合规运营,践行普惠金融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为投资者搭建安全、稳健的网络借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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