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合格网民-网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8-15 16:39 编辑:系统采编

      互联网作为一个崭新的平台,给人们带来社交互动、信息服务、观点交流等极大便利,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许多困扰,商业欺诈、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就要被处罚,是作茧自缚、罪有应得。

      回放我市近期发生的几起与网络有关案例:

      案例一:7月15日,白银区17岁网民李某某、25岁网民张某某在《百度帖吧——白银吧》以及微信和腾讯微博中转发新疆恐怖分子携枪逃至兰州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白银公安分局依法对二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二:7月25日,景泰网民王某在景泰百姓网中发布“景泰恶狗吃人”的谣言帖子,引起当地群众恐慌,对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景泰县公安局依法对网民王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8月6日,居住在白银区四龙路的孙某因在网上发布、转载不良言论和贴文,被白银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多起类似案例。如歌手吴虹飞因为在网上发微博扬言炸建委,被警方行政拘留。就在警方已对吴虹飞采取拘留措施后的情况下,宁夏又发生一男子在网上扬言要炸北京地铁而被行政拘留的事件。

      细一看这些谣言发布者的动机,或为取悦朋友、开玩笑,或为引人关注,提升空间的人气,或觉得无聊寻求刺激。真是很傻很天真,傻得可笑!我们从小就受到“狼来了”故事的教育,都知道撒谎就是不诚实,不诚实就会惹祸,都懂引火烧身这个道理,可一些网民“忘记”了故事,玩笑开“过火”了,制造了此“雷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令人震惊,发人深省。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得出:每一个人无论你身处何处,都没有完全无所顾忌的言论行为,都应该约束自己的言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处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尤其是对发言权、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更加重视。与此同时,媒体技术特别是互联网迅猛发展,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普及为人们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了现实可能。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民在网上发布言论、是个人的一种社交工具,是公民正常权利的体现。一网在手,世界变小,这是互联网的伟大之处。当纷繁的网事侵入我们的生活,网络早已从虚拟变为现实,如果还视网络为虚拟,不讲游戏规则,那必受其累。每一个网民有责任和义务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大力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自觉遵守网上公约,提高网德,加强道德自律,不查阅、不制作、不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净化网络环境和语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上网。对恶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网络世界,广大网民也应有法治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要自觉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不浏览不良信息,不侮辱欺诈他人,不散发谣言,对于具有破坏性的消息不随意转帖、对于具有煽动性的文章冷静看待、不随意上传不明真相的文章、不轻易相信非官方网站发布的不具有权威性、真实性的消息。从自身做起,始终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做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合格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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